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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主营业务为收购农户湿稻谷进行烘干后再对外出售干谷,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畴。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13、问: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举例说明:

例7: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例8: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钠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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