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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的变化: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时点的变化

新法统一了服务及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点,不再是营改增服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割裂了,同时细化了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时点,可以把逻辑整理如下:

采取预收款销售服务的,预收款收到时不产生纳税义务,在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应税交易开始后,即服务开始提供后,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其中有个“讫”字。讫,按新华字典的解释,讫作为【助】词, 用在动词后表示动作已经完成。相当于“了”。讫作为【动】词,形声。从言,乞声。从“言”,表示本与言语有关。本义:绝止;完毕。

此处,收讫销售款项,讫为助词,表示收了,也即收到了销售款项,不应理解为收完销售款项的意思,实施条例也明确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天,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显然,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方式的,纳税义务时点发生了重大变化,替换为在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在租赁合同开始日或者实际开始租赁日产生纳税义务。

合同期内的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时点新增值税法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没有变化,仍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以房屋租赁合同举例,2026年1月1日签订3年的租赁合同,年租金含税价为105万元,税率为5%,租期2026年3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免租期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首期租金到期后(含免租期)半年一付,首期租金52.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2026年11月1日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租金52.5万元,2027年5月1日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租金52.5万元但租赁方因财务困难未及时支付,延迟到了2027年7月1日支付,......

2026年1月10日收到首期租金52.5万元,为预收款,应税交易尚未发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26年3月1日租期开始,虽然处于免租期,但租赁行为生效,合同租期开始,产生纳税义务。 

2026年11月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52.5万元,收讫销售款项和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同一天,产生纳税义务。2027年5月1日未收到第三期租金52.5万元,但到了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天,产生纳税义务,而不是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收款日期2027年7月1日。

当然上述分析还未考虑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影响,增值税开具发票的时点早于上述任一时点的,均已发票开具时点为纳税义务时点。

文件摘录:

1、《增值税法》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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