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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不变:26-27年一般纳税人租售不动产简易计税5%征收率维持不变

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不变:26年1月1日至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租售不动产简易计税仍然维持5%征收率不变。

很多人纳闷的是,增值税法都规定简易计税征收率是3%了,为啥这些项目还可以继续5%的征收率?

其实新规是将这个事项换了个马甲,继续5%的征收率是纳入了增值税的优惠事项来管理的,也设定了优惠的截止时间27年12月31日。

至于优惠到期了,如果不续期的,那就是直接适用9%的税率了。

当然,目前来看,增值税的优惠通常到期都继续延期享受的,但是也不100%会续期的,就好比融资租赁的超税负即征即退,光伏的出口退税率变化等都是随着行业及宏观调控而对优惠政策有取舍。

因此,为了防备长期租赁合同面临税率变化导致的税负影响,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不含税价以及税率变化导致合同总价变化的调整条款。

文件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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