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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意外险+附加补充医疗保险能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吗?

问:我司为生产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其中附加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限额内税前扣除?

答:

一、实务分析

1、附加险的法律效力

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然而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只能依赖于于主险投保的。而且一旦主险因为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2、如何确定是否补充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补充医疗保险按财社[2002]18号文规定其用途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医药费用的补充支付,是对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支付以外部分的补助,不涉及其他赔偿。意外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属于健康险,但意外险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不同。

3、意外险主险+医疗附加险的税前扣除

显然意外险作为主险附加医疗险的,其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不能享受补充医疗限额扣除的政策。而税法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其他没有特别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税前扣除综上,贵司为全体员工投保的意外险+附加医疗险既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也不属于特殊工种人身保险,因此不可税前扣除。

同时需要在保费当月将保险费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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