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赋税问

生产厂家用产品出租构成融资租赁行为,如何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问:我司为生产商,将自产产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外租赁,请问是否有税会差异需要调整?

答:

一、实务分析

1、出租方会计收入的确认

如果厂商用产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于融资租赁下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所以对应可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准则规定“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如果厂商用产品开展融资租赁,为获得融资租赁相关的成本是可以直接费用化的,这和租赁公司发生的费用处理有较大不同,如果是专门的租赁公司应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

账务处理为:

租赁资产初始化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租租赁款—未担保余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金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倒轧差额)

有销售收入确认,需要同步结转销售成本,成本就是资产账面价值,此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库存商品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这里主营业务成本扣的是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所以差额会出现未实现融资收益。成本计量按准则规定需要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这里未担保余值可以理解为租赁期结束资产的残值,如果合同约定合同结束资产所有权将转移给对方,那么未担保余值为0,如果所有权不转移,资产还是回到出租人的时候,出租人可以继续变卖资产获得收益,所以该余值就不属于成本需要从成本中扣除,但成本余值是租赁期结束时的价值,因此还需要换算成现值才能扣除。

上述所有的事项确认后,最终的轧差部分就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了。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年摊销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2、税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识别为与所有权相关的报酬风险已转移,因此符合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原则,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个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租金收入的确认时点是一致的,因此按产品分期收款销售还是按租金收入的方式确认,所得税确认时点上没有差异。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上述收入确认时点和权责发生制的大原则,对应所得税收入的成本应按权责发生制按收入确认期间分期配比扣除。

由此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大原则就是税会分别调整,对会计核算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损益的金额进行调整,然后按税收所得进行调整,细化到每个年度如下:

(1)首年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调减,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金额计入租赁收入部分纳税调减。年度收款金额作为分期销售产品收入纳税调增,存货*本年收款金额/总收款金额作为分期收款商品成本纳税调减。

(2)后续收取租金年度

会计核算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计入租赁收入部分纳税调减 年度收款金额作为分期销售产品收入纳税调增,存货*本年收款金额/总收款金额作为分期收款商品成本纳税调减。

3、案例解析

下文用一个简化案例来说明,更便于理解会计核算和税务调整 甲公司是生产厂商,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向乙公司出租生产的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2022年1月1日起,共3年;租金支付:每年年末支付年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5%(年利率);该设备2022年1月1日的市场售价为27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发生与租赁直接相关成本为0.8万元;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可以1万元购买该设备,预计租赁到期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低于150万元,甲公司对此金额提供担保;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和各项税费影响。

1、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满乙公司可以1万元价格购入租赁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金额150万元的资产,可认为其可以合理确定乙公司将行使购买选择权,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认定租赁行为为融资租赁。

2、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确定收入金额。  

(1)租赁收款额=100×3+1=301万元

(2)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100(P/A,5%,3)+1×(P/F,5%,3)=273.19万元

(3)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收入为270万元。

3、计算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成本金额。

未担保余值为0元,销售成本=200-0=200万元

4、会计分录:

(1)2022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301

贷:营业收入                270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1

借:营业成本                 200

贷:存货                  200

借:销售费用                 0.8

贷:银行存款                 0.8

(2)根据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00×(P/A,r,3)+1×(P/F,r,3)=270,求得r=5.63%

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如附表所示:

微信图片_20230406095220.png

(2)2022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0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5.20

贷:租赁收入 15.20

(3)2023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0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3

贷:租赁收入 10.43

(4)2024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1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1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37

贷:租赁收入 5.37

5、所得税的调整

(1)2022年度

会计口径调整:

主营收入270万元,纳税调减

主营成本200万元,纳税调增

利息收入15.2万元,纳税调减

税收口径调整

分期收款收入100万元,纳税调增

分期收款成本200/3=66.67万元,纳税调减

2022年度合计纳税调整金额=-270+200-15.2+100-66.67=-51.87

(2)2023年度

会计口径调整

利息收入10.43万元,纳税调减

税收口径调整

分期收款收入100万元,纳税调增

分期收款成本200/3=66.67万元,纳税调减

2023年度合计纳税调整金额=-15.2+100-66.67=22.90

(3)2024年度

会计口径调整:利息收入5.37万元,纳税调减

税收口径调整:分期收款收入101万元,纳税调增分期收款成本200/3=66.67万元,纳税调减

2024年度合计纳税调整金额=-5.37+101-66.66=28.97

该项调整属于税会时间性差异,三年汇总后累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三年纳税调整汇总表如附件:

微信图片_20230406095255.png

二、政策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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