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赋税问

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还可以沿用销售收入比例进行核定吗?

问:我司为工业企业,印花税原核定征收按销售收入的70%确认计税依据的政策是否已经取消,以后如何申报印花税?

答:

一、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1、《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 号第四条 

2、《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全文

3、《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附件 2 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2、《印花税法》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一条 第三款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二、实务分析

1、印花税法实施后的申报期限

印花税实施后纳税期限可按年、按季、按次三种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期限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江苏省选择确定的印花税计征方式如下:

(1)境内单位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2)境内单位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核定计税依据方式取消

印花税立法后,计税方式中没有授权省级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条款,原江苏省税务局核定计税依据的方式没有上位法支持,2022年7月印花税法生效后,江苏税务发文取消了印花税核定计税方式,也即从2022年7月所属期的印花税申报按税法规定的应税合同的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3、对纳税期限选择的建议

对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应税凭证,建议选择按期申报(江苏省纳税人按季申报),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建议选择按次申报,如此不会导致没有按季对不经常发生应税凭证进行零申报而产生遗漏申报,从而被纳税信用等级扣分。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核定方式取消后,购和销的合同都需要申报印花税 原按销售收入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后,无需统计购销合同的各自的应纳印花税额,核定方式取消后,购买合同和销售合同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当然原来核定方式下也就不存在未签署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的概念了,印花税法实施后,只就书立应税凭证行为缴纳印花税,没有书立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同时还需注意,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法》所附的税率表中,对于“买卖合同”中明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书立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对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3)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建议财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台账,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应纳税额确定的计税要素进行涉税信息的采集,从而按期或按次申报时准确申报应缴纳的印花税。


0512-65240652 168010545 servers@tax-sz.com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20楼

qq咨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app

苏ICP备10010312号

Talent Xingrui (Suzhou) Registered Tax Agents Co.,Ltd.

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