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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为啥我22年8月购买的500万以下固定资产要到23年才能税前扣除?

问:我们8月采购固定资产,预付了40%,已到货但尚未验收,发票也未开具,预计要到12月才验收并投入使用,尾款按合同约定验收后付款,预计在2023年1月支付,发票也在2023年1月获取,请问,该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哪个年度,2022年还是2023年?

答:

一、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本次政策受惠面比较广,企业享受意愿强,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公告对有关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

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是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实务分析

1、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截止期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购进时点和扣除时点

享受优惠有两个时点需要准确的把握,分别为购进时点和扣除时点,有时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时点。

(1)购进时点

购进时点是用于确定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实务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通常付款后短期内即可获取发票,因此公告规定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而对分期付款或者赊销方式,通常发票开具时点和固定资产到货时点会不一致,发票开具时点经常晚于货物到货时点,公告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2税前扣除时点

税前扣除时点和税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是一致的,均为投入使用的次月。

如此购进时点和税前扣除时点一定是不一致的,如果都在一个年度内呢也就不会存在实质上的偏差,但当所属年度不一致就会导致购进年度和税前扣除年度的不同。

贵司8月采购已到货但尚未验收,发票也未开具,采用的是预付款的方式,按公告规定购入时点是以到货时点为准的,因此购入时点就是22年8月。

同时该固定资产要到22年12月才验收并投入使用,因此其税前扣除时点应该为22年12月次月23年1月的所属年度23年,也就是虽然是22年度购入的,但只能在23年做一次性税前扣除,产生了1个年度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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