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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电梯是否需要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问:我们是商场,请问安装的自动扶梯和电剃是否可以享受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

一、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实务分析 1、电梯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

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中明确“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电梯,但这个有两个前提:一是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二是不单独计算价值。

2、如何识别新建房屋电梯的单独计算价值

(1) 工程总承包造价包含电梯

总包造价包含电梯,则无法确定电梯的单独价值,核算固定资产时不应将电梯计入单项资产,而是并入房屋建筑物原值。

(2) 电梯由甲方自行采购

如电梯作为单项甲方自行分工项目对外采购或者作为甲供材自行采购,电梯的适用寿命为15年,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不同,电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应确认为单项资产。

综上,电梯虽然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但如果会计上不单独核算,则应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后一并计提折旧,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如果是会计按单项资产核算的,则电梯属于机器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机器设备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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