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赋税问

债务人工商注销了,发生的“其他应收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司对外投资某公司,占其40%股份,经营期间应该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无偿提供给其流动资金,会计核算在“其他应收款”,现该被投资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决定清算注销,目前工商已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我司上述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请问该笔无法收回的款项能否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答:一、文件规定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二、实务分析

1、其他应收款的属性及扣除

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损失,税法强调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才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一般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其他应收款显然不属于权益性投资,那其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呢?

债权性投资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实现资本增值,当其他应收款只是往来挂账的垫付资金,其并不产生经营性收入,则其并不属于债权性投资,而是非经营性债权,因此发生的其他应收款损失并不属于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

2、其他应收款损失如何转换实现税前扣除?

(1)转增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

贵司将应收款被投资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债转股,将债务转为股本后,期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成为了股权性投资。股权性投资,当对方单位清算完成工商注销后,无资产可回收,就构成了股权投资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其他应收款转换成债权性投资

其他应收款转换为对投资企业的借款,按期计算利息,对利息部分确认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此时其就属于税收上的债权性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注销时无资产可清偿,该债权就可申报税前扣除。

(3)贵司的情形能否扣除?

贵司的其他应收款属于非经营性债权,在被投资单位工商注销前并未进行投资性质的转换动作,因此,其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在年度汇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如需要税前扣除,需要补充签署资金拆借协议,确认相关利息收入,在符合债权性投资损失法定条件后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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