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赋税问

500万以下设备用于研发一次性扣除后次年用于生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剔除吗?

问:我们有研发加计扣除项目,使用了外购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项目,后期研发项目结束后将该设备用于生产,该设备购入价格小于500万,该设备我司申请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请问研发加计扣除时今年能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多少?研发结束转到生产后,会计上计提折旧部分是否需要调整减少当年度的研发加计扣除基数?

答:

一、政策文件

1、《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实务分析

1、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部分的加计扣除

17年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发加计扣除的折旧部分是税收口径的折旧,和会计处理的折旧没有关联。

在设备购入当年其专门用于研发使用,且其符合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则其用于研发加计扣除的基数就是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折旧。

2、研发使用一次性税前扣除设备加计后改变用途

研发使用的一次性扣除的设备次年改变用途用于生产了,此时我们使用的原则仍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改变用途当年度会计计提的折旧部分税收上需要调增,因此税前扣除的折旧为“零”,并不是负数,如此改变用途当年度无需调减研发费用扣除基数。

只有购入当年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的,应该按照使用时间来分配用于计入研发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部分金额。

这和采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确实有所不同,逻辑上是因为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税收上给了提前扣除而导致的税会时间差,形成了即使改变用途也可享受一次性扣除部分可加计扣除的优惠的结果。

姑且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鼓励企业研发投入而给予的优惠叠加享受的政策吧


0512-65240652 168010545 servers@tax-sz.com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20楼

qq咨询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app

苏ICP备10010312号

Talent Xingrui (Suzhou) Registered Tax Agents Co.,Ltd.

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