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有个业务产品,服务费收入是按合同全额预收,但到期如果符合政策条件的需退还30%的收费,目前我们是按收入的70%开票计入收入交增值税,另30%先挂预收,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如符合条件直接退回企业,如不符合条件的30%部分再开票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
一、政策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实务分析
1、预收全部服务费用的纳税义务时点
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当合同开始履行,应税行为就发生了,此时服务费预收了100%,已达到销售款收讫状态,因此,贵司预收100%服务费用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就达到了纳税义务时点。
2、应税收入销售额的确认
预收服务费收入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的100%,也即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当达到纳税义务时点需要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可以全额开具发票,或者全额申报未开票收入。
3、发票的开具 (1)预收部分全额申报未开票收入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时点,如对方符合退费条件的,则申报表中红字冲减100%部分的未开票收入,按照最终确定的折让后70%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对方不符合退费条件的,则申报表中红字冲减100%部分的未开票收入,按照最终确定的折让后100%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
(2)预收部分全额开具发票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时点,如对方符合退费条件的,则按67号公告相关规定作为销售折让开具30%部分的红字发票。
如对方不符合退费条件的,则无需做任何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贵司先开具70%的发票,合同完成后依据退费情况在确定是否开具剩余30%的发票,不符合上述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存在应税收入滞后确认的风险,有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存在,我们建议按上述方式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