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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属于减低税率类优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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