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三年,第一年税后利润为100万,计提10%盈余公积,第二年税后利润为-50万,未计提盈余公积,第三年税后利润为100万,请问我第三年应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应该是多少?
答: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上述公司法条款相关规定,逻辑上是先看是否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则看是否法定公积金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能弥补的,则用当年税后利润计提10%法定公积金。
如果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则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进行计提法定公积金。
前述逻辑中,如果当年度累计法定公积金超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按问题所述,相应年度计提法定公积金金额如下:
第一年,税后利润100万,本年应计提10%法定公积金为100*10%=10万
第二年,税后利润为-50万,本年无需计提法定公积金,可供分配利润为50万,无未弥补的亏损。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只有税法对亏损需要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规定,公司法并无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当年度亏损可向前弥补。
第三年,税后利润为100万,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本年计提10%法定公积金为100*10%=10万,累计法定公积金为20万,未超注册资本的50%。
如果情况变化一下,第一年税后利润为30万,第二年税后利润为-50万,第三年税后利润为100万,则
第一年,税后利润30万,本年应计提10%法定公积金为30*10%=3万
第二年,税后利润为-50万,本年无需计提法定公积金,可供分配利润为-20万,未弥补的亏损为-20万
第三年,税后利润为100万,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法定公积金余额为3万元小于未弥补亏损-20万元,因此本年利润需先弥补亏损-20万元后剩余部分未80万元,应计提80*10%=8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法定公积金为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