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国内A企业是一家贸易公司,现向境外B企业采购设备到国内销售。因国内客户取消订单,A企业取消与境外B企业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未执行)。现在境外B企业要求A企业赔款,赔款金额5万美元以上。请问:1、对外支付该笔赔款是否需要按2013年40公告做对外支付备案;2、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费。谢谢!
答:
一、 对外支付该笔赔款是否需要按2013年40公告做对外支付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赔偿款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由于A企业向境外B企业支付的赔款是因取消设备采购合同(未实际执行)产生的,属于“进出口贸易赔偿款”范畴,因此无需按2013年40号公告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二、 是否涉及代扣代缴税费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B公司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应税收入,A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 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 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 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七)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境外B企业未在境内提供劳务也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所得归类在前述的其他所得,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确定该类所得若境内企业实际负担或支付就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
那我们就需要从该笔赔偿产生的根源来识别所得来源地,而不能仅仅因为其是境内A企业支付的就判断其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该笔赔偿是因A公司违约导致A无法在境外向B公司交付设备而导致的违约赔偿,这个违约赔偿与境外经济活动相关,理应认定发生地在境外,虽然支付方在境内,但应属于境外所得,因此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外支付该笔赔款无需按2013年40公告做对外支付备案,也不涉及代扣代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