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按照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现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购置了安全防护设备,请问该设备购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税收上折旧扣除应该如何处理?
答:
一、会计核算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处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
1、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防护设备(需要安装)
(1)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安全防护设备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一次性按照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6号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虽然税务总局仅就煤矿企业有过上述明文规定,但其处理原则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因此贵司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设备也可按上述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对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的新购固定资产部分,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扣除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贵司计提安全生产费当年度就计提部分全额纳税调增,在实际固定资产购置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区别购置的金额,分别处理:
1、对500万以下的安全防护设备,会计上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核销已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税务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做纳税调减。
2、对500万以上的安全防护设备,会计上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核销已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税务上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可扣除的折旧额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