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将模具销售给境外的某企业,该模具不报关离境,由该企业提供此模具给我公司进行生产,生产产品再以一般贸易的形式将出口给该企业。请问,这种情况部报关出口的情况下如何正常收汇核销,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或是,用其他方式可以操作?
答:
1、出口不离境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因此,贵司出口给境外客户单不申报离境的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无法申请出口退税,应按视同内销处理,适用13%的税率申报销项。
2、出口不离境货物的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
由于贵司出口货物不离境,没有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如果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则无法进行收汇联网核查无法收汇结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收结汇联⽹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期)》问答10、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答: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报关⼿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
因此,贵司在收到外汇时应申报在贸易项下的“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实务中可比照该贸易项下进行收汇核查和登记。
3、出口不离境货物非贸项下的出口退免税及收回
如果不通过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可采用另一种方式收汇,将出口不离境方式转换为向境外客户提供模具租赁服务的方式,按照非贸项下服务贸易收汇。
依据营改增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贵司在境内提供模具租赁服务的,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不符合免税优惠条件也不属于出口零税率服务,应按“租赁服务”税目适用13%税率。
至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收汇较为简单,按收汇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合同及其他能证明交易正式性的交易单证即可。
4、后期客户收回设备如何报关
因该模具实际所有权属于境外客户,如果后期客户要收回该设备,还是要通过报关出口到境外客户,此时因不再结算任何贸易和非贸项下的款项,建议可通过“3339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其他免费提供货物指除已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由于这类贸易方式较为特殊,海关往往会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除了常规的报关单、装箱单、提单等基本文件外,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免费进出口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是海关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其他进出口免费”贸易方式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