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否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收上是否有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答:
一、新准则的变化
老准则下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需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也就是说老准则下处置时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实施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中第22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案例,处置时无需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直接将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包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案例如下:2×21 年 1 月 2 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丙公司债券,支付价款合计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20 000 元),另发生交易费用20 000 元。该债券面值1 000 000 元,剩余期限为2 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末付息一次,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和该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债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资料如下:
(1) 2×21 年1 月5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0年下半年利息20 000 元。
(2) 2×21 年6 月30 日,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150 000 元(不含利息)。
(3) 2×21 年7 月1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1 年上半年利息。
(4) 2×21 年12 月31 日,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100 000 元(不含利息)。
(5) 2×22年1 月1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1年下半年利息。
(6) 2×22年6 月20 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丙公司债券,取得价款1 180 000 元(含1 季度利息10 000 元)。
(1)2×21 年1 月2日,从二级市场购入丙公司债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利息 20000
投资收益 20000
贷:银行存款 1040000
(2)2×21 年1 月5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0年下半年利息20 000 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3)2×21 年6 月30 日,确认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甲公司也可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
(4)2×21 年7 月1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1 年上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0000
(5)2×21 年12 月31 日,确认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6)2×22年1 月1 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21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0000
(7)2×22年6 月20 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丙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2、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2021年度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为150000-50000=100000元,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00000元;
(2)2022年度
公允价值不再转回到投资收益,但税收上需要就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纳税调增100000元。
上述调整后,2021-2022两个年度
会计上确认的金融资产处置损益如下:
2021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 2022年度:投资收益80000元
会计2021-2022年度合计确认损益180000元;
税收上确认的金融资产处置损益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2021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元,纳税调减1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 2022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0元,纳税调增100000元;投资收益80000元,无需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0元。
税收2021-2022年度合计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80000元,税会时间性差异转平。
显然实行新准则后,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新准则下已无需转回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了,处置当年度直接轧差确认投资收益了,会计处理对当年度的会计利润并没有影响。
但税收上,如果仅仅就会计当年度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的话,会遗漏以前年度已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调回。
因此,对该类资产的处置如采用新准则的处理方式的,在处置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不转回“投资收益”科目的,需要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处置年度的转销额,就该金额做纳税调增调减,并做好“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间性差异台账。
新准则下,应采用以下的纳税调整的步骤,而不是简单的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了:
1、将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这一定是包含已处置的金融商品对应本年核算过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将本年度涉及处置时转销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发生额纳税调整。
可采用如下验证方式来确认,当“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调整累计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会计余额时,则纳税调整累计金额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