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食堂人员工资是作为福利费扣除还是计入工资薪金扣除,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基数是否包含食堂人员工资?
答: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核算内容进行明确界定的税收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据上,食堂人员的工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另3号文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职工福利费不包含在工资薪金总和里,而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因此食堂人员工资不包含在工资总额中。
举例:公司实际发放工资800万,其中:食堂人员工资为50万,其他福利费发生60万,则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为800-50=750万元,福利费发生额为50+60=110万,税前扣除限额为750*14%=105万元,福利费应纳税调增110-10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