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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线上销售7天无理由退货期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的年度调整

问:我司在京东等线上平台上卖货,其中由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请问我们在12月31日前已发出客户已签收确认但是尚未到7天退货期的商品应该如何确认销售收入,该种销售条件下税法和会计在所得的确认上是否存在差异?

答:

一、实务分析

 (一)会计核算

线上销售商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义务,构成新收入准则的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行为,因此需要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特殊规定进行核算。

1、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且商品控制权转移时:

商品发出经客户签收确认付款后表示该商品控制权发生了转移,此时需要对退货率进行预估,不仅要确认退货相关预计负债,还要确认退货相关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按不扣减预计退货款的销售金额全额计提的,会计跟税法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只要产生了纳税义务,会计核算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实际发生退货时: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确认退回商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退货成本

备注:实际退回与预估金额存在差异的,需要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线上销售未开具发票的,在客户签收并付款后即产生纳税义务需要做未开票收入申报。在确认销售后的申报所属期发生退货行为的,则红冲退货当期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对线上销售客户收到货物后签收并付款的时点满足了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的条件,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875号文还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对退货事项,会计是当期就需要需要预计退货并冲减收入和成本,税法是在实际退货发生时才冲减收入和成本。

(三)税会差异的调整

对23年12月31日前客户已签收确认但未到退货期限的线上销售,会计收入确认的金额和税务确认的金额是不一致的。

会计上在确认销售的23年度需要预计退货负债,从而减少销售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然后在次年实际发生退货的24年度支付预计退货款并转销实际的退货成本。

税法则将退货部分的税务处理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做权责发生制的计提,因此产生了税会核算的差异。

综上,贵司2023年度汇缴时需要就会计预提的退货款冲减收入部分纳税调增,将库存商品转入应收退货成本部分纳税调减。

而2024年度实际发生退货部分在2024年度汇缴时就实际支付的退货款进行纳税调减,对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部分纳税调增,至于实际退货和预计退货之间的差额是直接调整2024年度的会计收入和成本的,因此也就不存在税会差异的调整。

二、政策文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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