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2022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022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破产重整计划。截止2023年5月,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清偿的债务,请问破产重整收益应该在哪个年度确认,2022年度还是2023年度?
答:
一、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以协商方式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也就表明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减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当债务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调整后的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经法院批准的债务重整计划,其实质是有条件的债务豁免,只有在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可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未偿还的债务。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有关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被豁免的债务就符合了终止确认的条件,而是需要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才可确认重组收益。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通常会在债务重整计划中进行明确约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同时管理人可提请法院裁定重置计划执行完毕,因破产法无明确规定,实务中裁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不是必经程序。
二、会计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规定
四、关于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
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
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对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其处理意见为: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因此,会计上基于谨慎性原则,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综上,破产重整实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 应该在符合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一般应等到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实施完毕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人不应在法院批准其重整计划时,立即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
三、税收规定
1、债务重组的性质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201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关于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涉税问题答复》
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
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
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2、债务重组所得何时申报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据上,债务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税收上并不是指债务重整执行完毕的年度,仅以债务重组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所属年度为所得确认年度。
破产重整中债务重整计划并不是重整协议,只是个计划,但破产重整计划是需要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可能存在三个裁定日期,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日,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前两个是破产法中明确有规定的日期, 裁定执行完毕的文书不一定有。
15年40号公告所述的法院裁定书是指裁定重整计划日,因为这是一定存在的确定的法律文书日,税收上认为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即对债务双方均有约束力,税收上已达到债务豁免的确认时点。
综上,虽然会计和破产法对债务豁免责任的终结时点有明确的约定,但税收上进行了特殊性规定,当会计和税收有冲突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贵司重整计划是2022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的,虽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2023年度,贵司的重整豁免所得的确认年度应为2022年度。
会计核算现实金融负债义务终止日期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会计核算的收益确认在2023年度,上述税务处理结论显然引发了税会的极大时间性差异,建议对破产重整的债务豁免所得去提请法院出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书。
当对一个破产重整事项,存在两个法院裁定文书的,以哪个日期作为破产重组日应是基层税务机关的自有裁量权,通常可考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政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