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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政策性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亏损弥补期限能否递延?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21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搬迁期间无经营所得的话亏损弥补年限是不是可以递延?另外如果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是通过汇算清缴基本信息表申报还是需要单独的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谢谢!

答:

一、实务分析

1、搬迁中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减除

由于搬迁的特殊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40号通告中对搬迁过程中亏损弥补年限有特殊性减除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如此,也就消除了搬迁过程无所得导致亏损无法得到弥补导致的税收影响。

2、亏损年限减除的申报表填报

(1)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2修订版)中基础信息表中针对“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的政策适用有专门的勾选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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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2)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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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23年5月10日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22年。

第8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第9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案例如下:

假设A企业非中小企业,也非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亏损-500万,2017年亏损-400万,2018年盈利200万,2019年盈利100万,2020年开始搬迁亏损-100万,2021年搬迁结束亏损-100万,2020-2021年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2022年盈利50万,2023年盈利200万。

其中2020年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而无所得,应从亏损弥补年限中减除,2021年因为搬迁停止不可扣减亏损弥补年限,因此2016年度的亏损弥补从原截止年限2021年度递延至2022年度,2017年度亏损弥补年限递延至2023年度,申报表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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