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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收讫?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税服务收取预收款纳税义务时点的辨析

问:我司提供项目设计服务,有两种收款模式,请问增值税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模式1:合同约定预收预计合同金额的100%,预收款收到后10日内开始服务,服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按实际服务金额结算并多退少补,并开具全额发票,发票开具后10日内付款。

模式2:合同约定预收预计合同金额的40%,预收款收到后10日内开始服务,服务成果提请甲方验收时支付预计合同金额的30%,剩余部分经甲方验收后按实际服务金额结算并多退少补并开具全额发票?

答:

一、实务分析

1、预收款收到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36号文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中对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仅有一种类型,即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他类型的应税服务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并未达到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

营改增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逻辑如下,前提条件需要看是否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除上述的判断条件外,还有一个独立事项,及发票的开具直接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

应税行为尚未发生前收取的款项,不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定义,同时应税行为还未发生也不构成纳税义务触发条件,如果独立触发事项发票开具也没有发生的话,那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因此,贵司虽然合同约定预收100%合同价款,款项已全部收到了,但服务还没开始提供,同时发票也未开具,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产生。

2、预收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上文分析了预收款收取时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缘由,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预收款何时才到纳税义务时点呢?

对货物销售收取的预收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有明确规定的,即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反观营改增36号文对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应税服务的预收款只有租赁服务明确了纳税义务时点,其他服务收取的预收款并无明确的时点界定,纳税义务时点总括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个概念中。

就是预收款是预收款,销售款项是销售款项,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点应按36号文对销售款项的两种情形分别进行确认。

1、收讫销售款项

预收款在服务过程中其性质仍属于预收性质,这和预收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服务尚未提供即使预收了100%也不构成收讫销售款项。

同样也不是说预收款后只要服务一开始提供,就触发纳税义务时点,36号文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进一步细化规定如下: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收讫销售款项仅指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讫:结束。谓应收钱物对方已如数交付清楚,即收清。 

对分期收款的合同,不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定义,因此不适用该条款来确定纳税义务时点,该条款应仅适用于一次性收取全部合同价款的服务。

也就是说对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的服务收入,以收讫为纳税义务时点,可以是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两种情形均可以适用该条款确认纳税义务时点。

贵司所述的情形1,只有经甲方进行确认最终结算确认服务费用后,此时销售款项才确定,预收款才转为销售款项进行多退少补的计算实际收款完成才算收讫销售款项。

如发票开具时点早于实际收讫款项时点的,则以发票开具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发票开具时点晚于实际收讫款项时点的,则以实际收款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改增36号文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对分期收款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是否约定付款日期来识别纳税义务时点。

对有明确的收款日期约定的,则在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对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可就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点。如服务成果无需验收确认的,按照合同条款即可判断劳务完成时点的,则依据合同确定的服务完成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点。如是服务成果需要验收确认的,则需要以验收完成作为服务完成时点,因为不经验收服务完成处于未确定状态,可能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服务内容的整改、补充、更改等,还需要投入后续资源以使服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

贵司所述情形2为服务费的分期收款,对收到预收款40%部分时因尚未开始应税行为,因此无需确认纳税义务。

提出验收时点收取30%款项时,原来40%预收款项实质上转为合同销售款项的40%,如此形成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合同销售款项70%,已收40%销售款项确认了才有收取第二笔30%的销售款项约定的存在。

因贵司提出验收时点合同尚未到服务完成时点,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来确认纳税义务时点,就按合同约定时点应收取的70%部分确认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如此也可视为预收款40%以及第二笔30%收款部分在贵司提出验收之日达到纳税义务时点。

后续验收结束按结算结果支付剩余30%部分销售款项的,则因合同未规定具体的收款日期,应该在甲方验收完成当天视为服务已完成,从而以验收完成日确认为纳税义务时点。

总结:实务中合同条款存在各种类型,大致都可以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和识别纳税义务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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