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兴瑞(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赋税问

省外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就地分摊缴纳50%的企业所得税?

问:我为江苏的企业,拟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承担营销、研发职能,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后进行所得税的分摊?因为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如果要分摊是否就这一个分支机构就要分摊所有所得税的50%?

答:

一、实务分析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所得税的职能识别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司新设立的深圳分公司,设立当年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符合“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两个条件的,可以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不代表有生产经营职能,仅因没有营业收入、增值税零申报就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不缴纳增值税并非不实际缴纳增值税,而应当理解为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

贵司设立的深圳分支机构仅为营销、研发性质,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属于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也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贵司设立的深圳分支机构是承担非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如承担经营职能如何就地分摊所得税

如果贵司的深圳分支机构后期承担经营职能了,有增值税应税收入了,则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摊的原则: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申报预缴,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如此一来如果贵司只有一个异地分支机构的话,只要符合就地分摊条件,就会分摊走所属期内50%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不合理。

因此,57号公告设定了总机构内设部门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定,即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司可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二级分支机构登记信息的维护,新建总机构内设部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将其三项指标与管理职能部门的分开核算与统计,如此就可以进行相对合理的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不会产生前述一个分支机构分摊了50%的税款的不合理结果。

二、政策文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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