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研发人员离职,按相关规定我司支付了离职补偿金,并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该项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
一、实务分析
1、税法对工资薪金定义
虽然个人所得税中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意味该项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定义中的强调的是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而因劳动关系解除而支付的补偿金,其发生时该员工与公司已不存在任职及受雇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历史存在及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已不是劳动的报酬,仅是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属性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给付的作为相应补偿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意思就是经济补偿金是对离职人员的一种补偿,该员工与公司已不存在任职和受雇关系,其并不属于与任职及受雇相关的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定义。
3、研发费用人工费用的扣除范围
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内的项目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经济补偿金的发生是源于该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行为,其发生时该员工与公司研发活动已经不存在任何关联,且人工费用加计扣除正列举范围中并未列举离职补偿金。
综上,离职补偿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劳动报酬,且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可作为研发项目的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