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融资租赁公司,2022年度发生了研发项目并进行了加计扣除,现接到税局提醒短信,“ 税收规定部分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具体判定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您单位疑似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特再次提醒,请予以重视,如税务登记信息有误,请您及时修正;如确属于不能享受优惠的行业企业,请及时更正申报以免产生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后续将持续跟踪。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请我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
一、实务分析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融资租赁属于6631金融租赁服务,不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你司从事的主营为融资租赁,属于金融租赁服务,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
建议贵司复核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行业属性,如果行业登记错误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
贵司如同时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或者收取融资服务手续费的,则该类型收入属于商务服务业,此时需要融租租赁的收入要大于50%税收口径上菜可确认贵司属于金融租赁服务业。
主营收入的占比口径如下: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二、政策文件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663 非货币银行服务 指主要与非货币媒介机构以各种方式发放贷 款有关的金融服务
6631 融资租赁服务 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 融租赁公司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 租赁公司的活动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门类包括 71 和 72 大类
71 租赁业
711 机械设备经营租赁 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7111 汽车租赁
7112 农业机械经营租赁
7113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7114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
7115 医疗设备经营租赁
7119 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712 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
7121 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
7122 体育用品设备出租
7123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不包括图书、音响制品出租
7124 图书出租
7125 音像制品出租
7129 其他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
713 日用品出租
7130 日用品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