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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非居民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年度汇缴时能否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

问:非居民个人作为合伙企业的LP,现合伙企业取得了经营所得进行分配需要申报个税,请问该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没有取得工资、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能否在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缴中扣除6万一年的减除费用。

答:

一、实务分析

1、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税法仅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无需汇缴,仅需要按月申报个税。

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上述纳税人并未区分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申报是否可以扣除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项规定“(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但其前提是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也即对一个纳税人而言,其减除费用6万元的年度扣除额,只能扣除一次,不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中重复扣减。

3、申报表填报

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费用减除6万元应填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行次中 综上,该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所得可在年度个税经营所得汇缴申报时扣除6万元一年的减除费用。

 二、政策文件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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