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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税问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3%的专票或普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待遇吗?

问: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开具3%的专票?还是只能开具1%的专票?免税的话如何开具对应税率的发票?

答:

一、实务问答

1、现行有效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待遇

现行有效的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文件规定的发票开具规则

(1)开票时无法确定当月是否销售额超过10万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普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开具的是1%征收率的专票,则即使月末累计销售额未超10万元也是无法享受免税待遇的,因此通常都建议在无法确定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的时候开具1%的普票,如果开了1%的普票,到月末销售额超过10万元了,如下游客户需要抵扣进项的则可以选择月末作废1%的普票重开1%的专票。

此处有一个例外事项,即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开票时月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了

可以开具1%专票或普票,如需享受优惠可开具3%的普票但不能开具3%的专票。

如果开具了3%征收率的专票则不能享受免税以及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

另虽然享受的是免税待遇,但是应为销售额不足10万而享受免税的,其适用的是征收率3%减按1%征收率征税,并不是免税的税率,因此发票税率栏次不可选用“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的销售额按照文件规定是不能开具的,但如果其开具了,实质上不影响上下游的进项抵扣和税款缴纳,因此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允许不将已开具的3%增值税普票收回或作废,而是要求今后需要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适用情况请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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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规则

(1)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减按1%征收率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同时,如果对开具了3%的普票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要求收回的情形,则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二、文件规定

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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