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申请高企,请问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那转让股权的收入是按照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还是取得的收入全额计入总收入?
答:
一、实务分析
高企认定中总收入的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转让股权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第三项“转让财产收入”,按取得的转让收入额计入收入总额。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收入在所得税口径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类别。
会计核算中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的净额确认投资收益,此处会计核算中并不单独在报表层面体现财产转让收入。
会计和税法有差异的时候按税法口径,因此高企认定时不能使用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计入收入总额,应采用收入全额确认税收口径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税收口径的取数可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栏次取值。
二、政策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