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偿划转给国资公司,我司和该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请问该股票无偿划转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
一、实务分析
1、增值税
财税20年40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股票无偿划转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纳税,但其卖出价=买入价,其转让所得为零,实质上是将股票的买入价传递到了划入方,延续了增值税的价值链条。
因此,贵司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但其销售额为零,不产生增值税额。
2、印花税
贵司的股权划转是经市国资委批准进行的,不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为无偿划转,因此无交易价格,对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企业所得税
贵司与划入方不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因此不符合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贵司需要按公允价值视同转让股权从而确认划转股权的转让所得。
二、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印花税法》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