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取得税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后用来奖励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的两位财务人员,请问要并入其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吗,会计如何处理?
答:
一、实务分析
1、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逻辑如下: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第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强调的是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收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所谓的个人办理代购代缴税款手续,指的是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
如果是企业作为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从税务局机关取得个税扣缴手续费,取得手续费主体是企业,不是个人,因此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取得手续费后奖励个人,那属于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双方关系,员工取得任职相关的奖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具体办税人员的奖励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逻辑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第20号)规定的是“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18年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那只是个身份,扣缴手续还是由个人来办理的,也就是说单位取得扣缴手续费后将手续费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也可认为属于文件规定的个人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的情形。
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就把相关表述写得很清晰,利息个税手续费的返还和工资薪金手续费的返还逻辑上是一个性质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两者应该享受同等税收待遇,采用同一种税务处理方法。
国地税合并前,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作出过明确规定,比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更倾向于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从逻辑上更合理,而不是硬抠文件字眼。
目前,上述观点都有逻辑支撑,各地税务机关在答复上述问题时的公开答复也是分为两派,主张单位取得个税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免税的占主流,因此请贵司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观点并进行沟通后再进行相关处理。
2、会计处理方面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明确: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
该项支出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支出,按照规定属于与其他收益相关的管理支出,不属于职工薪酬构成部分,可应计入相关“管理费用——手续费支出”科目。
二、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2019年第11号)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即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一般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或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