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外贸企业既有出口也有内销,会发生公用费用产生的进项,请问该进项需要按内外销比例转出吗?形成的增值税留抵能否退税?
答:
一、政策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21年8月1日启用)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条款失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二、实务分析
1、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免税吗?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零税率,因此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不属于免税。
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销售额是填在“免税货物销售额”行次,但我们并不能据此说外贸企业出口填报在免税货物销售额行次,其出口就是免税销售额。
只是申报表简化填报,没有设计出口零税率销售额的直接填报栏次,按照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因此外贸企业适用零税率的免退出口额也是填报在免税货物销售额行次的。
2、外贸公司会发生的免税收入是指啥?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但也会在特定条件下形成出口的免税收入,按照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目前对外贸公司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除此之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情形也是适用免税政策的,应该归入出口免税收入销售额中。
3、外贸公司的增值税进项转出
当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属于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按免税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转出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以及专门用于出口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
而出口适用为零税率,其不构成免税收入,其对应的进项无需按收入比例转出
4、外贸公司非免退进项能否作为进项抵扣
按规定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因为外贸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发票平台直接做“退税”勾选,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再构成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留抵税额,无法退还。
但外贸企业除适用免退税的购进货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之外,还会有其他购进固定资产、购进服务、购进办公用品、租房等产生的进项税金,此类税金因为不属于出口免退的进项税金范围,实务中就构成外贸企业的留抵进项,如果外贸公司同时经营内销业务的,则可抵减内销的进项,如果没有内销就会形成留抵。
综上,贵司为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只要符合现行增量、存量留抵退还政策的,进项构成中用于零税率的无需进项转出,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