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的固定资产采用了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请问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答:
一、政策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也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也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而改变折旧方法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不太现实,可操作性也不强,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所以本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所谓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的。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3、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实务分析
1、工作量法在税法中的认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452号文废止,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因此,现行税法实际执行中工作量法不是直线折旧法的一种,直线折旧法只有平均年限法一种。
目前加速折旧的方法有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一次性税前扣除法,而工作量法并不属于加速折旧方法。
2、工作量法的税法调整
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对税法与会计折旧差异调整的原则,我们理解为对折旧年限的差异调整是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要纳税调整,对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可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提取的税法折旧,准予扣除,会计上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
会计上采用工作量法产生的差异不是折旧年限的差异,属于折旧方法的差异。
14年29号公告第五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的在总局的公告解读中如此表述:“(四)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一种情况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按15公告规定看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另一种情况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准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的情况下,会形成税会差异,如果单纯套用15公告的规定,会导致折耗(折旧)得不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我们认为逻辑上,也就是说对于折旧方法的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采用工作量法计提的折旧和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折旧限额有差异的,需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没有说折旧方法导致的税会差异需要比较会计上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只要有税会差,不管是正差还是负差都需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